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0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6173-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003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21×××35的存款人民币71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