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4476号
原告:伍平,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桂香,洋浦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26896K。
诉讼代表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吉祥,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58922D。
法定代表人:卞凤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涛,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平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平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伍平负担。
审判员 曹 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