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甬慈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范成立,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达,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天翼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彭民路邮政支局内。
法定代表人:戚迪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成立与被告***、慈溪市天翼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成立于2012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成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成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范成立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黄科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龚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