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民初617号
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岛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5元,减半收取计3522.5元,由原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宝宁
审 判 员 赵永先
人民陪审员 冯学英
书 记 员 魏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