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鄯善县火车站镇铁路北侧石化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0745243699W。
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恒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罗庄村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92463694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恒达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钦仲案字第7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运海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