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1执恢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现住伊宁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宁县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苁仙,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县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8)新40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885,347.22元,本院依法向第三人送达了第三人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无异议,同时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85,347.22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还未查实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8)新40民终258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时   培   信 审 判 员 阿力木江·加帕尔 审 判 员 李   亚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文   全 书 记 员 苏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