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民初992号
原告: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范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伟,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骏,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古金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街巨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治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2021年3月7日,原告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466.5元,减半收取计104233.25元,由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韬
审 判 员  王 颖
审 判 员  王海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恩霖
书 记 员  张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