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燃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屠光宗。
被执行人:阜城县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康海燕。
关于申请执行人廊坊市**燃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城县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