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677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