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966号
原告:湖北省冰封王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林园路1号金马花苑8幢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9F9K39。
法定代表人:朱亚,执行董事。
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30872775N。
法定代表人:石清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冰封王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省冰封王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冰封王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