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676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堂,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石清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