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676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堂,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
法定代表人:石清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2021年1月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白千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