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676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堂,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清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梦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