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291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恒艳,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坡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石清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辉,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以双方协商处理,被告已将沙石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欣欣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又荔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蒋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