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2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8-5室。
法定代表人:徐金柱。
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中欣国际21楼。
法定代表人:伍倜。
上述申请执行人云南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364135元,逾期利息602338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违约金4482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8078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662元,执行费61795元,以上合计767121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12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益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