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5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三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83执2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洪武路与崇明路交叉口栖凤苑01幢综合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平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宏,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三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司腊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三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6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7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购物地址、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7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南京三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区淳溪镇××单元××室、××室、××单元××室××套房屋价值65万元的财产。2017年10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去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9号2幢1单元101室于2008年9月23日被吴绍云办理抵押登记;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9号2幢1单元102室于2009年11月4日被王振华办理登记;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9号4幢3单元306室于2008年9月24日被陈思行办理抵押登记。
四、2017年10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去南京市高淳区查找被执行人南京三鸿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2018年3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去南京市雨花区、建邺区查找被执行人南京三鸿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下落。
五、2018年3月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宏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查询不动产登记表,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7)苏1183执253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工作备忘,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赵瑾俊
审判员 邰成贵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