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6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龙,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静,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崇明路栖凤苑1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平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3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姚盛中
书 记 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