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永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9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龙,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静,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洪武路与崇明路交叉口凤栖苑综合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平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句容市永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南园公寓1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先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句容市永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杜三军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