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23民初387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忠,山东万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平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瞿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