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23民初387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忠,山东万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平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瞿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