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25民初3628号
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866637802)
法定代表人:丰树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争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世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清影路城西中转站七间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13544674R)
法定代表人:刘超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世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游世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柏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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