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游县詹家镇西方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詹家镇西方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825民初3699号
原告: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866637802)
法定代表人:丰树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西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西方村。
法定代表人:罗忠东,村民主任。
被告:龙游县***西方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西方村。
法定代表人:罗忠东。
原告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西方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西方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诉请: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94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龙游县***西方村就“***西方至万欧塘路基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取得该工程。2013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方至万欧塘路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8月2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3年12月24日,工程造价经审核确定为383912元。被告此后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194900元。2017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游县***西方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西方村经济合作社共同支付原告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4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开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被告龙游县***西方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西方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燕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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