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豆腐王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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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龙 游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825执1107号
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豆腐王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塔石镇豆腐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豆腐王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塔石镇豆腐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825民初15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龙游县塔石镇豆腐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50333.3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7257.86元(工程款211702元、利息损失35555.86元),另支付本案执行费3075.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825执110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