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农民。
被告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东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5元减半收取4528元、保全费2900元,合计7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