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4民初545号
原告: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卢龙县卢龙镇东门外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国、俞**,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秦皇岛市开发区金山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龙县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