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04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309国道路南高速东侧49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化工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詹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复民初字第11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查明,被执行人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亦未找到被执行人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未能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