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旭瑞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执保58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32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邯郸市旭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新园街10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309国道路南高速东侧49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6月9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申请人:赵建元,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邯郸市旭瑞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旭瑞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赵建元、邯郸市旭瑞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赵建元的财产在价值21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旭瑞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赵建元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