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邯郸县代召乡东某某后村村民委员会与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邯县民初字第1590-1号
原告邯郸县代召乡东**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县代召乡。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309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代召乡东**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县代召乡东**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邯郸县代召乡东**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代丽荣
代理审判员*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裴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