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别:裁定书 拟稿:
2010年1月4日
案号:(2010)杭余塘商初字第50-1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奉欣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姚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肃健,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7号。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
被告: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群英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杭州恒悦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О一О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