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州市墅区人民法院

 

事调

 

                         2010初字第29

原告:杭州利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祥路342号运河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群英村。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政,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利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利金物资有限公司货款80万元,于2010年2月5日前支付4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0年4月5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杭州利金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8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被告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给原告杭州利金物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三、原告杭州利金物资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88元,减半收取计65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544元,由原告杭州利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  孙伊涵

 

 

00十八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