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16号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454号。
法定代表人:苏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伟,该公司律师。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