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601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4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