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661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30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凌 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廖 洁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