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28798号 原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297344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海通园18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0375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006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淼,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顺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园林公司”)、戴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戴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园林公司给***公司工程款835,569.92元,戴淼、经纬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顺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与戴淼签订《经纬置地大港项目***围墙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大港***围墙工程,合同总价(不含税)878,943元,2022年4月,收到经纬公司停工通知,要求总包上海园林公司停工,解除合同,对于已施工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2022年6月2日,对原告完成的围墙工程量由三被告进行确认,确定原告完成围墙工程造价为895,569.92元(含税)。2022年6月9日和2022年6月30日,在经纬公司签订2C***项目园林施工移交会议纪要:约定原告围墙工程款作为经纬公司给付上海园林公司剩余工程款,在***园林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2021年11月11日和2021年12月12日,戴淼分别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现该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但三被告对于原告工程款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经纬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经纬公司的全部诉请。经纬公司与原告之间就案涉工程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另,经纬公司与上海园林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签订退场协议书,约定经纬公司应于***园林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且上海园林向经纬公司交付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纬公司支付上海园林公司剩余工程款。截至目前,上海园林公司未向经纬公司开具对应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纬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就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海园林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针对上海园林公司的全部诉请。上海园林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没有给付义务。 戴淼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与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款金额不一致,原告实际施工除已付的60,000元之外,应为582,573.81元,其中,原告起诉的铁艺栏杆部分是案外人施工,原告没有权利要求戴淼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另外,戴淼在本案中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如果原告要求戴淼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戴淼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9月2日,戴淼(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经纬置地大港项目***围墙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大港***围墙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干制,承包范围和内容为乙方须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范围施工工艺及施工地点进行施工,工程合同不含税金总价为878,943元,同时,双方对付款节点做了明确的约定。戴淼、**分别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庭审中,三顺公司、**及戴淼均认可**的签字行为系代表三顺公司的职务行为,工程的实际承包方及施工方均为三顺公司。 合同签订后,三顺公司进行了施工,现案涉工程于2022年9月5日验收合格。 2022年6月2日出具《经纬城市绿洲大港2#C地块***园林景观围墙工程量实际完成清单》,载明工程含税总价895,569.92元。三顺公司、上海园林公司在清单中盖章确认,三顺公司代表**、上海园林公司代表**、经纬公司代表***、戴淼分别在清单中签字确认。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12日,戴淼分两次向**爱人转账共计60,000元,庭审中,**及三顺公司均认可该60,000元为戴淼***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 2022年6月9日,就2C***项目园林施工移交会出具会议纪要,载明1、解约及新签约的三方单位价格需报成本进行确认(详见三方签字工程量实际完成清单造价表);2、经商谈解约方扣除质保金后上海园林已完工含税造价为(1632961.46+895,569.92元),上海园林单位的***园林项目除围墙工程外质保金转交于新签约方天津众城单位所有,围墙质保金转交新围墙单位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已完工程质保责任由天津众城(围墙以外工程)与三顺公司(围墙工程)承担;3、上海园林:剩余工程款于***园林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该会议的参会单位为经纬公司、上海园林公司、天津众城公司、三顺公司,上述公司的代表分别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2022年6月30日,就2C***项目园林施工移交会出具会议纪要,载明1、解约及新签约的两方单位价格需报成本进行确认(详见两方签字工程量实际完成清单造价表);2、经商谈解约方扣除质保金后上海园林已完工含税造价为(1632961.46+895,569.92元),上海园林单位的***园林项目质保金转交于新签约方天津众城单位所有,已完工程质保责任全部由天津众城承担;3、上海园林:剩余工程款于***园林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该会议的参会单位为经纬公司、上海园林公司、天津众城公司、三顺公司,上述公司的代表分别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24日,经纬公司(甲方)与上海园林公司(乙方)签订《退场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于2021年4月5日签订的《大港2C***园林景观工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即告终止,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或补偿责任。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已完工部分应付费用含税金额为2,528,531.38元,甲方已支付1,000,000元,剩余未支付费用于***园林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向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另查,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为经纬公司、总包单位为上海园林公司。上海园林公司自认将工程转包给天津良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戴淼自认与天津良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后就案涉工程又与三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庭审中,三顺公司当庭表示不再要求戴淼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戴淼与**签订的《经纬置地大港项目***围墙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顺公司、**及戴淼均认可**的签字行为系代表三顺公司的职务行为,故戴淼、三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海园林公司与三顺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两份会议纪要也未明确上海园林应***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三顺公司要求上海园林公司承担给付工程的责任,并要求经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56元,减半收取计6,378元,由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释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