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89号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2659X
法定代表人:李大江
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执行标的:98000元;(二)执行费:137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建军在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工商总局无公司及股权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建军在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有一辆车(号牌号码:渝B9××××,车辆品牌:东风牌,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号:103228),但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东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标的98000元,执行费137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朱兴勇
审 判 员 周祥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登伟
书 记 员 严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