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8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2659X。
法定代表人:张勇。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标的253000.00元,执行费369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不动产、房管、证券、车辆、保险等进行了财产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再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3000.00元,执行费:3695.00元(未交纳)。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祥 东
审 判 员 雷 光 才
审 判 员 朱 兴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阿的达尔
书 记 员 严 小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