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21号
原告:***,男,生于1945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女,生于1948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李大江
被告:***,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黎明
审 判 员 石建明
审 判 员 陈晓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潇
书 记 员 李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