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6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大专文化,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号:51022619********。
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8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2659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标的250000.00元,执行费36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不动产、房管、证券、车辆、保险等进行了财产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现场调查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0000.00元,执行费:3650.00元(未交纳)。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