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四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

(2020)粤0112执502号广州四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四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多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四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四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利率计算,但应以不超过年息24%为限)。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以(2020)粤0112执502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位于东川区**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线索。
对于前述银行存款39512.8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所得款项扣除执行费493元后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于前述房产,本院已于2020年2月20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止。本院已经对前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但两拍一变卖均已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告知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5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审判员  杜俊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莫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