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养殖场(12)。
法定代表人祁从阳。
被执行人祁从阳,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从阳、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祁从阳、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982604元,支付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43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8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祁从阳、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祁从阳、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祁从阳、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军
审判员  刘辉
审判员  陈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