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9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从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平,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7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