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01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养殖场(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104778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生,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