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宝坻梁板厂、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民初945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小农场工业区规划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戚文平,经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宝坻梁板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高台村北500米。
负责人:郑宏斌,经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经理。
原告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高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宝坻梁板厂、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4元,减半收取计11817元,由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宫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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