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1650号
原告: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74元,减半收取计9787元,由原告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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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 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