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海兴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执保29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海兴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2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沈阳海兴旺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444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