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海兴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执保25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海兴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海兴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10403.53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44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书 记 员    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