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商丘市恒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北制梁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3293号
原告商丘市恒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北制梁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商丘市恒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恒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恒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商丘市恒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芳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