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2028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隧道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八公司,一并提及时简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全,中交隧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交一公局第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04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6元,由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耿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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