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与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5民初230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8474279X5,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68号北岭颐园南区4幢负一层附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15J,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
原告***与被告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9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大红
人民陪审员张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