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七号中储物流中心B-3-4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8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338964.13元及利息等。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无可供执行财产,以(2018)陕0103执297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金额暂计27338964.13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