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分公司、姜养养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24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5月1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